涉外经济贸易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1页(587字)

仲裁又称公断。

涉外经济贸易仲裁,亦即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国际”和“涉外”这两个概念,都是相对于“国内”而言。

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的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即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作出裁决(Award),并约定裁决是终局的,赋有法律强制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若一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强制执行。由于仲裁有其自身的立法及程序,断案迅速,费用低廉,仲裁员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审案经验,从而为确切、合理、公正地解决争议提供了有利条件。与此同时,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一般不损伤当事人双方的业务关系,有益于买卖业务的继续开展。

因此,在解决纠纷方面得到国际贸易界的普遍承认和广泛应用。在我国涉外仲裁的实践中,以下几种案件均属涉外仲裁案件:(1)中国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件;(2)外国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件,而不论它们是否具有同一国籍;(3)中国的企业、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4)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相互之间,或其与大陆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或其与外国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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