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证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3页(573字)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仲裁审理的重要原则。

要查清事实,必先获得真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事物真实情况的材料、物品、有关的人和言论,都是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仲裁审理中,最重要的如何收集证据和如何审查判断证据。仲裁庭收集证据的来源有两个:一是由当事人提供;二是由仲裁庭调查取证。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第26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诉或者答辩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权利和事实提供证据,不仅是他应负有的义务,而且可以促使仲裁庭作出于己有利的仲裁。

如果当事人因举证不足而无法证明其主张和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时,除非另有其它来源的证据(例如由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能够予以证明,则该当事人的主张和请求就有可能被仲裁庭驳回。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属于仲裁庭自由裁量的权利,而非仲裁庭的义务。仲裁庭通常是在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判断某个事实真伪和状况时,才主动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如果所收集的证据符合争议事实情况和本质属性的,可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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