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2页(427字)

出口企业在审核国外来证后,如未发现与合同不符之处,或虽存在不符,但愿意接受,此时即可按信用证条款安排出口。

如经审核,发现来证内容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且无法接受,出口企业即应立即通知对方修改信用证。改证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掌握改与不改的界限。

凡属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不明确,或来证中有关规定与合同不符,一些特殊要求出口企业无法办到的,必须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

对一些条款或要求虽与合同规定不符,但经努力能够办到的,一般不改为宜,以减少其中周折和改证费用。

(2)对于须修改的内容,应一次提出,以免增加改证费用、影响交货。(3)对银行转来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其内容经审核如不能接受,应及时退还通知行并明确表示不接受该通知。

(4)对修改通知书的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一部分而拒绝其余部分。(5)在收到修改通知书经审核无异议后,方可装船出运,不可在未收到通知书之前贸然出运,以免使出口企业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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