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2页(547字)

货物装运出口前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手续。

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凡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方可提取或装运出口。我国出口企业通常在不迟于货物约定装运日的前两天,由其单位经海关考核认可的报关员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报关需提交的单证主要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2)出口合同副本或出口货物发票或清单;(3)装货单;(4)法定检验商品须附商检局签发的商检合格证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放行章;(5)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商品须附出口许可证;(6)危险品附危险品说明书;(7)销往给惠国的商品附普惠制产地证书;(8)来料、进料加工的出口商品附来料、进料加工批准书影印本或手册。必要时还需提供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展览品清单以及出口到特定地区的特定商品所必须提供的单证。

这些单证必须齐全、有效,且相关内容一致。海关经审核查验单证无误,单货相符后,即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予以放行。

如果仅因商检证、出口许可证未到,其它均符合海关查验要求,出口企业可向海关提出担保,经同意,可先装运货物,有关单证后补。已放行的货物,如因故未能如期装运出口,经向海关报明,可将货物暂存海关仓库,或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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