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4页(672字)

某些国家的海关对进口商品不仅要求提供商业发票,还要求出口商填制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供本国进口商凭以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这种发票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通常有三种提法:(1)Customs Invoice(海关发票);(2)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价值和产地联合证明);(3)Certificate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 ×× Customs Regulation(依据××国海关法令的证实发票)。在我国外贸业务中,习惯上将上述三种提法的发票统称作海关发票。海关发票的作用主要有:(1)便于进口国海关核定货物的原产地,实行差别关税待遇;(2)便于进口国海关核查出口商在出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以确定其对进口国是否“低价倾销”或虚报价格,以及有无接受本国政府补贴的行为,以便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3)是进口国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完税的依据;(4)是进口国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分类统计的依据。各国的海关发票均有不同的格式,但其基本内容却大体相同,除包括商业发票内容以外,还要求列明产地证明及包装费、内陆运费和保险费等价值证明。

海关发票的内容应与商业发票相符。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是各国海关发票中通常都有的栏目,它是进口国海关凭以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依据,因而在填写此项内容时应尤为慎重。

海关发票须以个人名义手签方为有效。如要求证明人签字,应注意证明人不得与商业发票或其它单据签字人同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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