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回购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73页(966字)

当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对销贸易形式,在日本被称为“产品分成”(Product Sharing),多出现于设备的交易。

它是指按照回购协议,先进口国以赊购方式或利用信贷购进技术或设备,同时由先出口国向先进口国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技术、设备直接制造或派生出来的产品,即通常所说的“直接产品”或“有关产品”(Resultant or Related Product),先进口方用出售这些产品所得的货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和利息或偿还贷款和利息。最早的产品回购是用于能源和原材料部门的生产技术、设备的交易。

其后,这种交易逐渐扩大到制造业和其它方面,用于偿付的产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当前的回购贸易中,被用来偿付的产品,大体上可分为三类:(1)直接产品偿付。

这种做法是回购贸易最常见、最基本的做法,产品回购也由此得名,但由于这种做法要求生产出来的直接产品及其质量必须为对方所需,或是在国际市场上是可销的,否则不易为对方所接受,因此,在实际业务中,这种做法往往有一定的局限性。(2)其它产品偿付。

当所交易的设备本身不生产物质产品,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可由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协商,用回购其它产品来代替。这种做法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产品的选定问题上发生分歧而使交易延缓甚至无法达成。

因此,这种做法在回购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太大。(3)综合抵偿。

即用直接产品和其它产品结合起来进行抵偿。实际上这是上述两种办法的折衷。

在实际业务中,上述三种做法,可根据情况单独使用或综合运用。产品回购是一种信贷交易,设备供应方以赊销或提供购买机器设备资金的方式向对方提供中长期信贷。

信贷的方式可以是出口信贷(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也可是一般商业信贷。在具体使用时,应考虑信贷的利率、费用和货价诸因素。

但是,在产品回购交易中,信贷不是由进口方自筹资金偿还的,而是用向对方返销产品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本息。提供资金和回购产品成为回购交易中两个互相联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返销义务一般由设备供应方承担,但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也可由第三方承担。由此可见,回购贸易对于设备进口国来说,是一种较好的利用外资的形式。

70年代以后,这种做法在东西方贸易中迅速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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