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78页(591字)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其管理体制分为两层:(1)董事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董事会应按各出资方出资比例协商委派,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为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职权都要在企业章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有如下职权:①决策权。

包括决定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讨论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合资企业的合并、解散和清算。②经营领导权。

包括讨论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批准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告;决定一定金额以上的高额贷款或重大合同;决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企业的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比例和用途。③人事管理权。

包括聘任和解除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高级顾问及其他高级职员,并讨论决定他们的报酬、工资待遇,审批总经理提出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④监督权。

包括检查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撤换渎职或不称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2)经营管理机构。

一般由正、副总经理来全面主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的职责主要是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此外,还要代表合资企业从事业务、签订合同等。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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