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52页(323字)

第三者明知或理应知晓法律所列举的违法侵权行为,而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即商业秘密侵权。

法律上列举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是;(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者依法予以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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