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51页(673字)

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业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或向市场提供服务活动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要是指:(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6)政府及其属下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7)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8)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9)明知或者应知违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10)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11)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2)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或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或依据被侵害者的要求,对侵害者分别情节,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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