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53页(997字)
专利申请人(发明人本人、发明人的受让人以及有权申请专利的人)依法可以享有的各种权利总称。
专利权的内容包括:(1)独占实施权。这是专利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他有权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
(2)许可权。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许可时一般通过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3)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将其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专利权转让后,原专利权人不再享有专利权,受让人成为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4)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生产的专利产品上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标记的目的是使公众知道该项产品属专利产品,起到警告他人不得侵犯其专利权的作用,同时也能提高产品信誉,增加产品和销售量。
(5)放弃权。由于他人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专利发明本身已失去技术价值,专利权人认为没有必要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时,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或停止缴纳年费自动放弃。
(6)请求保护权。在专利权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有权向专利管理机构、法院提出处理,请求排除侵害,并要求侵权者赔偿经济损失。专利权的特点:(1)专利权是国家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授予的权利,只有发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取得专利权,如未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即使是发明本身完全符合专利条件,其发明人也不能获得专利权。(2)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国家只授予一个专利权,其他人即使做出同样的成果也不可能获得同样的权利。
(3)专利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由于取得专利权的一项重要条件是公开发明创造的详细内容,能够使同行业技术人员凭以实施。因此,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是一种公共占有权,在没有专利制度的国家,或未获得法律保护的国家,他人可以无偿地使用,而不必得到其允许,亦不能进行法律追究。
(4)专利权是一种有地域范围的权利,由于授予专利权的机构只在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领土范围内有管辖权,地域之外则无管辖权。因此其授予的专利权也只能在其有管辖权的地域内有效。
(5)专利权是有时间性的权利,因为各国专利法均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15年至20年。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20年,规定的期限届满,专利技术即进入公有领域。如果在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停止履行缴费义务,即丧失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