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在先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66页(339字)

为取得商标权的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因使用而产生,先使用者在任何时候只要证明其在商业活动中首先使用了这项商标,就有权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排除他人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根据这一原则,注册商标只是一种声明,如商标的先使用人提出足够的证据,就可以要求当局撤销已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所谓“使用”,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实际使用。

仅有使用的意图,而无实际使用的事实,不是法律上的使用。(2)必须继续使用。

如使用中断,不属法律上的使用。(3)必须与特定的商品联系在一起使用。

如只在广告、说明书等上使用,不属法律上的使用。采用先使用原则的国家已经不多,因为注册一项商标只具有声明的性质,不能决定商标权的归属,结果注册徒有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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