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69页(805字)
工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能使其所有人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知识和经验。
其范围很广,主要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变更、合并和收购其他企业的计划;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购置以及资信状况等;人事组织、重要人事变动计划;产品结构调整、推销、广告计划、客户档案;产品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技术诀窍等。世界各国法律都承认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可以转让的财产权,有些国家制定有秘密信息法,以法律形式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协定中,明确规定了“未泄漏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
协定规定,除非基于公共利益或涉及不正当商业作法,缔约国应在其国内立法中为工商业的商业秘密提供保护,防止其所控制的商业信息在未得到其同意的条件下,被他人以违反诚信的商业做法的方式泄露、获得或使用。
而且要求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其权利人已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机秘性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1)秘密性。
商业秘密必须在保密状态下,但秘密性是相对的,其所有者在采取保密措施的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向其雇员披露,或转让给他人使用,不会因而丧失秘密性;或者,第三者通过自身的独立研究发现了内容相同的商业秘密,并转让他人使用,也不会使该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2)新颖性。
要求商业秘密要有新的含义,至少对希望得到该商业秘密的人是新颖的即可。(3)可复制性。要求商业秘密的成果能体现在一定的有形物上,如资料、图表、公式等,具备可复制性。(4)实用性或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
将其用于工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能使其使用者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5)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已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商业秘密下了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