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市场准入的限制与限度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19页(361字)
当一个成员国根据《服贸总协定》第17条承担市场进入义务时,它不应该保持或采取以下措施,除非其承诺表中载明这种措施:(1)无论是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供应者,还是在经济需要验证的要求方面限制服务供应者的数量;(2)在数量配额或经济需要验证的要求方面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3)在配额或经济需要验证的要求方面通过指定数量单位限制服务经营活动的总数或限制服务产出的总量;(4)在数量配额或经济需要验证的要求方面限制某个服务部门可以雇佣或服务供应者可以雇佣的服务供应所必需而且直接有关的自然人的总数;(5)采取措施限制或要求服务供应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人或合资企业供应某种服务;以及(6)通过对外国股份拥有的最高百分比限制或在个别或总体外国投资的总值方面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上一篇:《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表中的补贴条目
下一篇: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