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表中的补贴条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19页(852字)

有些承诺表在其关于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措施的横向节中关于国家待遇限制一栏中列有一个关于补贴的条目。

有些承诺表规定全面实行各种补贴的可能性。例如,瑞典、挪威、奥地利和墨西哥的承诺表列有“补贴不受限制”的条目,这意味着向国内服务供应者全面提供的所有补贴将不提供给外国服务供应者。

其他承诺表,例如美国的承诺表,在跨界流动和供应的消费者模式的流动的项下列有国民待遇不受限制的条目。然而在自然人供应模式的商业存在和流动项下,它具体列出了各种补贴联邦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保险和贷款保障不提供给某些外国侨民、外国企业或在美国设立的外国控制的企业;贸易和发展局的资金限于:(1)以下个人:①美国公民或合法获准长期居住在美国的非美国公民,以及②主要商业经营地设在美国者;或者(2)具备以下条件的私人拥有的商业公司或合伙企业:根据美国法律合并或依法组建而且主要在美国经营,以及①50%以上由美国公民的有权受益的业主拥有,或②在美国合并或依法组建已经超过3年,在过去3年的每一年中经营类似的服务,雇佣的美国公民在其在美国的长期全时职务中超过一半,并具有在美国执行合同的现有能力;联邦、州或地方各级赋予社会上或经济上处境不利的群体的成员以权利或优惠的措施;以及研究和开发。

欧洲联盟在其承诺表中也规定了补贴,在关于自然人供应模式的商业存在和流动的国民待遇的限制项下,列入一个横向条目。这些条目规定,对一个非共同体公司在成员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补贴不受限制;共同体成员国的补贴的资格可限于在一个成员国的领土上经营的法人或该法人的特定地域分部门;对研究和开发的补贴不受限制;在公共部门内供应服务或对其进行补贴并未违反国民待遇;如果向自然人提供补贴,这种补贴的提供可限于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国的国民。

在自然人供应模式的商业存在和/或流动的项目下,日本、加拿大和韩国在国家待遇限制项下规定“研究和开发补贴不受限制”。韩国还规定,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补贴的资格可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在韩国经营的公司或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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