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46页(484字)

船公司或其代理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收迄之后所签发的一种提单。

这种提单一般存在两种情况:如果是在货物交于船公司或其代理抑或在他们的监点之下装入集装箱,然后再应托运人请求而由船方签发提单,它与普通的提单别无二致,银行一般同意押汇;另一种情况是由托运人在没有船公司或其代理监点时,自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并施加签封,然后交于船公司托运而请求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对此,船公司一般要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如“托运人自装自点(shipper’s load and Count)”、“托运人自装自封(shipper’s pack and seal)”或“承运人未核实托运人具明的装箱内容和件数(carrier has not verified the content and packages indicated by the shipper)”等,以免除船方对托运人装箱内容和件数的真实性所负的责任。

这种带有批注的集装箱提单在银行押汇有一定困难,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予以受理,而不被视为不清洁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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