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传票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85页(825字)

民事传票不是起诉的程序,而只是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里的一些中途手续。传票的作用,是让诉讼各方向法庭提出零星事项的请求,以便取得策略上的有利条件。

开始诉讼后,即可使用传票程序。如诉愿人的诉愿书所载资料不详,对方可用传票向法庭申请下令诉愿人透露必需资料。被告的答辩书语无伦次,原告可用传票向法庭请求驳回被告的答辩书。申请人急需赡养费维持生活,可用传票向法庭请求下令对方给付暂时生活费。妻子怀疑丈夫转移财产以图逃避赡养责任,可用传票请求法庭颁下强制令,禁止丈夫挪动资产,直至赡养费问题解决为止。离婚诉讼期间,孩子事务需监护人办理,有关一方可用传票请求法庭将监管权暂交该方,以便行使监护人权利料理孩子的事务。

传票程序手续很简单。请求者按法律规定或通用的格式填妥传票表格,详列所要求法庭颁出命令的具体项目。如果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在法庭的档案文件内没有记载,请求者应做一份誓章详述所依据的事实,一同交给法院。法院受理后,即在传票上注上聆讯的时间、地点。请求者须把传票和誓章按一般手续送达对方。对方如果不反对誓章所述事实,便只须到时出庭应讯。但如果他不同意请求者的誓章所述事实,应做一份誓章将事实情况同法院反映。这份反驳性的誓章需要在聆讯日期前尽早交给法院并送达请求者。到时各方均须出庭争辩,否则作弃权论。如果有律师代表的,很多时候只需律师出庭争辩。一般情况下,法庭可在聆讯时即时作出决定。

由于传票是中途程序,传票程序里的胜负,未必就决定案件本身日后的胜负。有时在传票程序中一方当事人被判为负,但常常在最终案件的审理时反败为胜。因此当事人不必因一两次传票程序对自己不利而对整个案件的结果失去信心,最后审讯才是决定性的阶段,当事人应为最后审讯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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