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遣费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58页(436字)

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之一。

该条款规定,如果租船人能够在租船合同中所规定的装卸时间终止前完成全部的装货或卸货,从而缩短船舶在港时间,使船舶可以提前离港,使船舶所有人能够节省船舶在港费用并能更早地进入下一个航次的营运而增加运费收入,船舶所有人应按租船合同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给租船人,作为对租船人为加快装卸速度而做出的努力的奖励,此种奖励金额即为速遣费。速遣费通常是按每天若干金额支付,按航运惯例规定为滞期费的一半,但租船人可以根据租船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争取速遣费与滞期费金额相同。速遣费条款除规定速遣费金额外,还规定速遣费的计算方法。速遣费总额取决于租船人所节省的时间的多少。

对此一般有两种规定方法:其一,是以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装卸时间减去实际完成装卸的时间来计算速遣时间,即为“节省的全部时间”;其二是把节省的全部时间中的星期日、节假日、不良天气日等无法进行装卸的时间予以扣除,以所剩时间来计算速遣时间,即为“节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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