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冻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59页(458字)

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之一。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舶所进出的港口均需是安全港口,如遇港口冰冻则被视为不安全,此时就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冰冻条款来调整船方和租船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租船合同中,特别是到处于气候寒冷地带的港口装卸货物的租船合同均订有冰冻条款。

冰冻条款所规定的实质问题是要明确冰冻对船舶装卸所造成的阻碍是否可构成取消合同的理由。

以“金康”(Gencon)合同为例,冰冻条款的内容包括:(1)在装货港,如果由于冰冻而船舶不能到达装货港口,船方有权取消合同;如已装部分货物,船方有权驶离并在其它港口补装至其它任何港口的货物;如一个以上港口装货,其中一个冰冻,除非租船人同意在未冰冻港装满货物,否则取消合同。

(2)在卸货港,如因冰冻不能抵达卸货港,收货人有权要求船舶等候开冻,并照付延期费,也可令船舶驶往一个安全港卸货。如在卸货时,船长认为有冰冻危险,船方有权驶往附近能安全卸货的港口卸货。如代替港距原卸货港100海里以上,则应按比例加收在代替港口交付货物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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