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64页(340字)

租船人和承运人事先达成协议,规定了租船上将实际装入船舶的货物数量。

而在实际装货完毕时,发现装入货物的数量尚不能达到规定的数量,从而造成船方舱容的浪费。通常,在装货前一段合理的时间内,由船长宣布其船舶所能装载货物的最大数量,如果租船人未能装运宣载的数量,所短装的货物运费便称为空舱费。空舱费不会发生在包租运费的条件下,而是产生在“按实装量或实卸量计费”(Freight per intake quantity or gutturn quantity)的条件下。必须注意,空舱和一般的亏舱不同,后者是指因货物积载所产生的正常空隙。

在结算空舱费时,根据租船合同的条款,凡须由承运人负担的费用,如装卸费、理舱/平舱费,均应从空舱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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