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77页(491字)

集装箱的所有人按约定的条件将集装箱的使用权转让给赁方,由后者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租金并按期将集装箱交还给前者。

这种做法是集装箱运输业务高度发展、专业化分工日趋精细的产物。它一方面可以解决租方的融资和投资回收,另一方面也满足了货主对集装箱多样化的要求,为集装箱的社会化生产、管理和使用创造了条件。

集装箱的租赁方式大体可分为定期租赁、航次租赁和灵活租赁三种。在定期租赁中,又有融资租赁和实际租赁两种形式,前者是在使用期满后,集装箱即折合一定价格售给赁方;后者则需在期满后交还给租方。航次租赁则包括单航次租赁、来回程租赁和多航次租赁等几种具体形式。灵活租赁类似长期租赁,租期通常为一年,在大量租赁时,有批量回扣,而在使用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在租赁合同中,一般订有每月提箱、还箱的数量和地点,租金则按集装箱使用天数计算。目前国际上大型的专业集装箱租赁公司达100多家。他们都制订有标准的集装箱租赁合同范本,对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有详细的规定。

主要合同条款可归纳为:交箱与提箱;租金与租金支付;还箱时间和地点;集装箱的使用、保养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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