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78页(594字)

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伤亡和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制度,属经济的范畴。

保险的经济活动是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实现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缴付一定数量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则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保障。保险制度是在一定生产力条件下,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保险的形成有其内在的基本要素,即特定危险事故的存在,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和概率论与大数法则原理的运用。

在人类进步、社会繁荣的过程中,人们常会遭到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这是保险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要素。离开危险,保险将没有存在的必要和意义。

保险有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的功能。保险人的费率高低,建立保险基金的大小,是根据危险的程度,用概率论与大数法则的原理计算出来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危险不断产生,为保险事业的发展不断提出要求,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又是保险事业发展的客观基础。保险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必不可少的保证,并进入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活的各种生产和活动领域。在当今世界上,保险险种之繁多,承保对象之广泛,几乎到了无险不保的地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保险作为社会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有着十分广阔的发展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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