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85页(995字)

为了适应现代土木建筑工程对危险保障的需要,从财产保险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新险种。

由于现代建筑工程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工程期间可能遇到各种风险所致的损失,而传统的财产保险已经适应不了现代土木工程转嫁各种风险的需要,因此,就需要有一种新的险种对此加以承保。该险在国际市场上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各国为医治战争创伤而大兴土木和恢复生产,使建筑工程险得以迅速发展。

为适应中国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研究了国际通行的建筑工程险条款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于1979年10月制订并开始办理这一保险。

该险的适用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等各种利用外资形式的建筑工程以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经济援助工程。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的建筑工程,如综合办公楼、宾馆、大型商场、娱乐中心、标准厂房或仓库、水利、地铁、桥梁、机场、住宅等。其责任范围采用列明除外责任的形式,即对工程在建造期间因遭受除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如暴雨、火灾、洪灾、冻灾等以及意外事故如人为疏忽、盗窃等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该险种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在建筑工程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常有责任扩展条款,如战争罢工条款、工地外仓储条款、内陆货运条款、加保部分使用移交财产条款、专家费用条款、有限或扩大保证期责任条款、交叉责任条款、契约责任条款等。

如果工程包括部分安装,可扩展适用安装险条款。该险种的保险金额包括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两部分。前者应以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包括运费、关税或其他各种相关费用等。第三者责任限额以工程期间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限额来体现,其高低视施工过程可能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最大危险程度,由保险双方商定并据以计算保险费。

该险种的投保人可以是业主或总承包人,在没有总承保人的情况下,可以由几个主要的承包商联合投保,但必须指定一方负责筹集并缴纳保险费和牵头索赔。在工程进行期间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人、转承包人、技术顾问、贷款银行等均可成为被保险人。

该险的保险期限,一般应以整个工程期为保险期限。从工程预计动工之日或首批建筑材料运抵工地之日起至工程预计峻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

该险的索赔和理赔事宜与财产保险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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