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84页(832字)

亦称“职业赔偿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lnsurance)。

它主要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在国外较为普遍的有医生、设计师、工程师、会计师、律师等的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人对不同专业人员的投保制定不同内容和条件的保险单。职业责任保险一般由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为专业人员投保,如医院、设计院、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个体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由本人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该险在国外无统一的保单和条款,而由各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种类的职业责任设计制定专门的保单承保。一般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保单只承保专业人员由于职业上的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造成的损失,而不承保与该职业无关的其他行为造成的损失。

(2)保单负责的被保险人的职业疏忽行为,除被保险人外,还包括被保险人从事该业务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从事该业务的雇员前任的职业疏忽行为。(3)该险通常采取以索赔为基础的条件承保,即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而不管导致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该保险有效期内。为使风险责任有所控制,保单一般规定一个追溯日期,只有在追溯日期起发生的疏忽行为并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保险公司方可负责。

追溯日期之前的疏忽行为,保险公司概不负责。(4)职业责任保险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金和法律诉讼费用两部分。保单的赔偿金额一般采取累计限额而不规定每次事故的限额,但也有些保单采取每次索赔或每次事故限额而不规定累计限额。

法律诉讼费用一般在赔偿限额以外支付。(5)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了一般责任险共有的规定外,还有以下几项特有的除外责任,如因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者任何雇员及其前任的不诚实、欺骗、犯罪或恶意行为所引起的任何索赔;因文件的灭失或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被保险人被指控有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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