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86页(796字)

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

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保证保险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关系:保证人即保险人,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人即被保证人。在保证保险中当保证的事件发生,且权利人遭受损失时,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才由保险人代为补偿,被保证人对保险人(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补偿均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

保证保险有两类,即合同保证保险(或称确实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并将信用保险单独列为一种保险。此外,鉴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即期保付单存在权利人不合理或不公正要求付款的风险,有些保险公司对此种金融保证也提供保险服务,这种保险也称为保证保险。正式担保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保付单和担保书,它通常是为货物买卖或建筑工程的投标或执行承诺赔偿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不同种类的保证保险所承保的责任是不相同的。

在合同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违约是指被保证人因自已的过错致使其与权利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被保证人一旦违约就必须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忠诚保证保险主要承保被保证人欺诈和不诚实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贪污、秘密非法拿走权利人所属财物、伪造文件或票据骗取财物、未经权利人同意非法挪用公款移作它用、故意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等。

商业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保证保险通常有指名保证和总括保证两种承保方式。

根据不同的保险对象和情况,指名保证是以特定个人或企业作为被保证人,当权利人因指名的被保证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时,由保证保险人负责赔偿。合同保证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险等通常采用这种承保方式。

总括保证是以集团内全体人员作为被保证人,如忠诚保证保险可以总括保证的方式承保企业全体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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