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87页(338字)

“强制保险”的对称。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按自愿的原则,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是在多数业务险种中经常采取的一种基本做法。

自愿保险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自愿保险完全由保险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采用。经济单位或个人对是否参加保险和保什么险种,保多少金额,怎样投保都有选择的自由,而保险人则有权决定是否予以承保,保多少,如何承保等。

(2)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愿据情选择,而不规定统一的标准。(3)保险责任有明确的期限,保险责任不是自动产生的,而是按投保人是否缴纳保费而决定的,如果合同约定保险期已届满,投保人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中途退保,保险人按照规定退还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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