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陈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0页(290字)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的陈述不真实或者对其所知道的重要事项保持沉默,即构成了错误陈述。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因此,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在复效申请时,特别是在保险人对有关危险情况需要了解时,投保人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主要危险情况详细地、准确地向保险人说明,以便保险人据以测定危险和决定保险费率。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投保方应当按照保险方的要求,将保险方在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所需要了解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告知保险方。”投保人若违反了陈述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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