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1页(564字)

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个重要保险原则。

从法律上讲,代位追偿是一种代位权或代位追偿权,即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这种损失是由于第三者行为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的赔偿责任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保险合同多是补偿合同,代位追偿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取得重复赔款,并要求被保险人不能自行解除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而应尽其义务与保险人共同求偿,直到追偿实现。

无论是在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只要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赔款,保险人都有权取得代位权。

但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除取得代位权外,还有权取得残存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如果残存标的的价值大于保险人付出的保险赔款,超出部分亦归保险人所有。

如果保险人所赔付的只是部分损失,则不能取得残存标的物的所有权,该残存标的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所得到的仅仅是代位权,即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而且此项权利仅以他所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的追偿所得大于他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其超出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项下特有的法律关系,它一般只适用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非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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