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全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0页(315字)

又称绝对全损(Absolute Total Loss)。

保险标的事实上已经达到完全损毁或灭失的损失。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四种:(1)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货物遭遇大火被全部焚烧;船舶遇难,货物随同沉船沉入海底灭失。

(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已丧失原有用途和价值。

例如,水泥被海水浸泡变成硬块;皮被海水浸蚀,腐烂发臭。(3)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例如,战时货物为敌对国所捕获或没收。(4)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国际惯例为半年,我国海商法规定为2个月)仍无消息。

保险标的物发生上述情况,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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