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0页(371字)

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委付通知必须及时发出,以便保险人及时做出是否接受的决定。(2)委付时,必须对被保险货物的全部进行委付,不能只委付一部分被保险货物。

但是,如果在同一张保险单上包括多种货物,其中只有一种发生推定全损,也可以同其他货物分开来单独进行委付。

(3)委付不得附带任何保留条件。

如果委付然而又附上条件,势必使保险双方的关系复杂化,有违委付在于迅速解决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宗旨。(4)委付须经保险人承诺才能有效。

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后,保险人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但委付须经保险人承诺方才有效。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便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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