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4页(816字)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发生了严重的海损事故,仅靠遇难船上人员的抢救不能使船舶脱险,须由其他船舶前来协助,由此而支付给第三者的救助报酬称为救助费用。

承担抢救工作的单位或人员称为救助人。如果抢救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利益,而抢救的前提又符合共同海损的条件,则航程中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一般可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项目。

在各国的保险法或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有保险人对救助费用负责赔偿的规定。船舶发生危险,请第三者救助时,一般由遇难船舶与救助人签订救助合同。这项救助合同一般是“无效果、无报酬”合同,即规定只有在救助成功或部分成功的情况下,被救助船舶才支付救助报酬,如果救助无效果,则不给报酬。至于救助费用的金额,可以在救助合同中订明,但更多的是订明留待救助成功以后,由仲裁决定。

当遇难船舶形势危险,根本没有时间签订救助合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救助费用只能在救助措施结束后,由救助人和被救助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从总体上来说,确定救助报酬一般以下列各项为依据:获救财产价值;救助人员的努力与劳绩;所载旅客、船员、货物的多少;救助人员和救助船舶所冒风险;救助工作所用时间、所耗费用和所受损失;救助人为救助所承担的风险。如果救助船舶具有特殊用途,还须加以适当考虑。救助人在救助成功以后,有权向被救助方索取救助报酬,并对被救助财产有留置权。

如果被救助方拒付救助费,救助人有权根据法律或仲裁的规定,将留置财产变卖,抵作救助费用。救助费用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导致救助的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救助的目的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救助必须由船、货利害方以外的第三者进行,遇难船舶上的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能称为第三者,但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如姐妹船)参加救助,可视为第三者,同样可付给救助费用;除非另有特殊约定,否则只有在救助成功,获救财产仍有价值,救助人才能要求收取救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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