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至仓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7页(544字)

简称W/W条款。

它是国际海上保险市场普遍采用的货物保险条款之一。我国海上运输出口货物保险采用“仓至仓”条款的责任起讫,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对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依据运输契约赋予的权利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地区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时,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按下列规定终止: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仓至仓”责任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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