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4页(268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别之一。

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一种基本险别的基础上加保。这是一种扩展存仓火险责任的保险,主要是对我国出口到香港(包括九在内)或澳门的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保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继续予以负责,直至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后终止;或自运输责任终止时算起,满30天为限。货物存放在过户银行指定仓库期间,发生火灾,保险人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加保该险时,必须加缴一定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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