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利益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4页(309字)

供我国出口企业在采用托收方式并按FOB或CFR条件成交出口时,为保障自身利益而投保的一种独立险别。

我国出口企业在投保了这一险别之后,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国外买方既不付款赎单,又拒绝支付货物受损部分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买方拒绝赔付受损或灭失部分货物的损失负责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卖方利益险”条款规定:“本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

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给保险人。如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