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损害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7页(339字)

1982年1月1日实施的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新条款。

它是一种附加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行为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例如把船舶丢弃、纵火焚烧、冲上岸边、诈售船货、凿沉船舶、走私被扣等。保险人对恶意行为导致损失的赔偿,以船主或货主事先不知情为限。如果船长即船主不予赔偿,但对船舶不知情的共有人仍给予赔偿。

如果恶意损害出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便不属本险别的承保风险范围,而属于罢工险的承保风险。

恶意损害险除了在ICC(A)中被列为承保风险之外,在ICC(B)和ICC(C)中都被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在投保ICC(B)和ICC(C)时,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对这种风险取得保险保障,就须另行加保“恶意损害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