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经营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6页(589字)

国家对进口商品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根据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对进口商品经营实行目录管理。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列入目录,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目录以外商品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目前我国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共12种。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及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情况,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目录可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除小麦、原油、成品油、烟草外,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每种进口商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根据本地区外贸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服务质量,推荐本地区1至2家外贸公司经营,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各部门所属外贸公司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各进口单位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可自主委托由外经贸部核定有该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均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专门的商品分会,负责对进口商品的经营秩序和价格进行协调和监督。经核准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均应参加有关商品分会,服从进出口商会的协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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