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许可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6页(1015字)

凡属国家法律规定应凭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的货物,必须事先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然后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对外订货的制度。我国规定进口货物许可制度的行政法规主要是198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以及1984年5月1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发布的该条例的《施行细则》。

签发许可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签发本地区所属各部门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外经贸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在其联系地区内有关部门的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工作,受外经贸部直接领导和监督。

申领许可证程序 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必须持有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并提交经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进口的证件。申请内容包括进口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用途、进口国别、外汇来源、对外成交单位等项目。经发证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

进口货物许可制度的内容 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业务。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承包工程的协议、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但是,补偿贸易、承包工程项下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以及来料加工、来件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或加工的成品,需要转为内销的,必须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不分进口方式、外汇来源、进口港道,都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审核批准,由订货单位凭批准证件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在下列情况下,外经贸部不签发或者撤销已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①国家决定停止进口或者暂停进口的货物;②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进口货物;③不符合有关双边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内容的进口货物;④不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农牧渔业部门规定的药品、食品、动植物、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卫生标准、检疫标准的进口货物;⑤其他有损国家利益或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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