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3页(887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处罚交通肇事者及调解损害赔偿等事宜的制度。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的主要机关是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等。我国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主要法规是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现场处理。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公安机关所应采取的措施和遵循的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②责任认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情况。③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④损害赔偿调解。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解。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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