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木材检查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5页(417字)
新加坡《木材工业法》第13条规定:(1)根据第(3)款规定,委员会的主席或被主席书面授权官员可以进入出口人已注册的营业场所、工场、工作场并进行其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检查,并且可以没收和扣留在已进入场所中发现的,可以为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犯罪的实施提供证据的账簿、文件或其他物品。(2)依据第(1)款规定进入的人应由他认为必要的其他人陪同。(3)如果主席或依据第(1)款规定经授权的委员会官员有理由相信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犯罪对依据第(1)款规定进行的检验和检查中发现的木材已经完成,则他可以以下列方式禁止该木材销售或出口:以能够清楚表明该木材被禁的方式密封、标记、或包装木材:在该场所内一个引人注意的地方张贴符合主席认为适当的格式的禁止通知。违背第(3)款中的禁止规定销售或出口木材的,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根据该款规定进行的密封、标记、包装、张贴禁止通知的,应构成犯罪。
上一篇:日本森林管理布告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