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6页(322字)

海关审核确定的用来计算进口货物应纳税款的价格。我国法律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这种价格是进口商为购买有关货物而付给出口商的全部价格,包括海关审价时已付的和尚未支付但必须支付的价格,具体指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如有在成交价格外,我方另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检验费、专为制造有关商品的特种工具的制造费以及其他有关的杂费等,有单据可以证明的,应当计算在完税价格之内。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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