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4页(432字)

韩国于1983年12月30日修订颁布《鸟兽保护及狩猎法》,1986年12月31日再次修订颁布。本法以制定关于野生鸟兽的保护及狩猎的事项,以保护和繁殖野生鸟类,维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确保国民的舒适的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并预防因狩猎而产生的对国民生命、身体及财产的危害为宗旨。本法共30条。其中规定:(1)山林厅长为保护和繁殖鸟兽,应按总统令的规定制定鸟兽保护基本计划;市、道知事为保护湖水、鸟兽繁殖而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实施工作计划的鸟兽保护区;在保护区内,可规定出一定期限,设立特别保护区;因设置鸟兽保护区而蒙受损失时,市、道知事应按规定给予赔偿。(2)汉城特别市、直辖市或道可以设立鸟兽保护员,以辅助从事鸟兽保护及狩猎的有关业务的公务员。(3)国家为实现本法的宗旨,必要时,可以对旨在鸟兽的保护、繁殖及试验、研究的人工饲养和繁殖、鸟兽的栖息、分布的调查、设施的建造及设备的购入、或有关狩猎的事业等补助事业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