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自然遗迹保护区选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41页(341字)
联合国1980年发布《国家公园及类似保护区一览表》规定:(1)本类别通常包括一个或几个特殊的自然地貌(如地质学构造、特殊自然遗址、动植物种或生境),由于独特或稀有,可能受到威胁,并需要加以保护。这种特殊自然地貌很少或未受人为活动的影响而加以理想地保护。这些特征既不是面积的大小,也不是具有多样性特征或具有使此区能够作为国家公园的典型生态系统。这些区域对公众教育和观赏有着特殊的潜力。区域大小不是一个重要因素,本区面积只要大到足以保护遗址的完整性就可以了。(2)虽然Ⅲ类区可有娱乐和旅游的价值,但在管理上仍然应是相对无人为干扰的方式。这些地区可由中央政府、政府部门、义务信托或团体组织代管。只要管理上有保证,就长期地保护其原有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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