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承包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40页(803字)

在国外完成项目工程,赚取外汇,根据国际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各有关国家的法律,以劳务出口为中心带动商务出口,并以扩大出口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国际承包商可以是工程公司,也可以是生产公司、制造公司、安装公司或咨询公司;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联合的大型项目,往往需要承包商联合承包,以使竞争化为内部协调,从而提高承包工程的经济效益。如与项目所在地公司联合,通常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以利于开拓当地市场。国际承包商联合形式有:(1)合资公司。

它有国外公司与当地公司联合组建的新的法人组织,几家外国公司合资组成的新的公司,外国公司购买当地公司的股票、使其成为前者的控股公司或关系公司,在当地承包工程。

(2)项目合资。其任务仅限于某一项承包工程,该项目常为大型长期工程,该项目工程结束,清理完财务帐户,合资公司即告终结。(3)联合集团,又称名义联合。是以合同形式固定各自分工承包的任务(以自愿或特长进行分工)、价格、权利和义务。

该集团中,各公司分别具有法人资格,为一种松散的联合。

(4)合伙。是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结成合作的伙伴关系联营一项工程,它们既共同地又分别地向业主承担责任。国际承包商具有以下特点:(1)雇佣性。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只能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办事,且要接受驻地工程师的监督,即使该工程师的判断错误,承包商在某些地方也得服从。(2)国际性。

因项目常在国外,就必须有开拓国际市场的精神,敢于参加国际市场的竞争;就需要研究国际市场的动态,掌握其发展趋势,并制定相应的市场策略,以巩固老市场,开拓新市场。

(3)依赖性。

主要反映在对银行的依赖。从了解业主的资金和支付能力,到投标、洽谈、签订合同,都离不开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和各种保函,以及项目实施、付款、结算、罚款都要通过银行办理。(4)联合性。为了提高竞争力,有必要加强各种形式的联合,以集中优势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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