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式成交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44页(526字)

在招标不成功,或出于方便等情况下,可由业主选择某一家自己较熟悉并具有实力的承包商就技术要求、时间、价格等方面进行谈判达成协议成交。

该方式主要适用于:(1)已承包业主项目的承包商,继续承包增加工程的项目;(2)在双边技术经济援助中,一方援助的资金限定在该方的厂商中揽购,通常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厂商;(3)南南合作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国家承包的工程项目;(4)用于难于确定工程量或时间紧迫的工程,以及保密的军事工程等。另外,从招标的时间、范围、结构等方面考查还有两阶段招标,即第一阶段公开招标,第二阶段邀请式招标;保留性招标,即保留一部分给本国承包商;地方公开招标;排他性招标;平行招标,即一个大工程分为若干子项目,分别同时招标;多层次招标,即大型项目的中标人以总包商的身份再转包招标等多种招标的方式。

确定成交的方式要考虑以下因素:(1)资金来源。若属于世界银行或区域性银行及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或援助项目,要根据贷款方的要求确定成交方式。(2)项目的性质。即军工项目与民用项目采用不同的成交方式。(3)项目的规模。大中小型项目采用不同的成交方式。

(4)需要的迫切程度。即紧急工程和非紧急工程采用不同的成交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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