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4页(399字)

国际商会制订的定义和解释国际托收业务的一项重要文件。

最早于1967年正式订定和公布,之后,国际商会又对该规则作了修改和补充,使之逐渐完善。1978年.国际商会将修改后的规则正式定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于197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和实施。

《托收统一规则》除前言外,主要包括《总则和定义》与《义务和责任》两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明确规定了“托收”、“金融单据”、“商业单据”、“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以及托收业务中的各有关当事人的定义。

在第二部分中,共有23条,包括各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提示、承兑、拒绝证书、托收情况的通知以及利息费用与花费等。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或银行公会接受了该规则。

我国在办理对外贸易和银行业务中,也要参照该规则中的有关条款,符合对外联系中的国际统一性,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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