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5页(304字)

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出信用证。

开证行应依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一式两份以上,将正副本分别以航函寄给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要求该行通知或转递信用证给出口商。信用证有时由开证行直接寄给出口商,甚至有时交由进口商寄给出口商,但这两种方法一般很少使用。信用证除用上述“信开”办法寄给出口商外,为了争取时间,也可用“电开”办法通知出口商,即由开证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押电报通知出口商所在地代理行,请其转递出口商。

还可以简电方法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发电预先通知出口商。

开证行若委托第三国的银行代为付款,须将信用证副本寄给付款行一份,以便后者接到单据后核对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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