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钥匙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27页(399字)

外方企业负责供应东道国新建工厂的全部设备,并负责全部施工,即整个工厂由外方企业承包。

工厂建成后交给东道国,东道国政府或企业以工厂的产品、或双方商定的其它产品、原料偿付外方企业。交钥匙合同按外方企业义务终止期的不同分为半统包合同、一般交钥匙合同、产品到手合同。这三种合同都包含移交整个工厂或车间(即交钥匙)的内容。

按照半统包合同,在工厂建成试车后,只要机器运转正常,受方就必须验收,外方企业义务即告终结。

至于受方人员自己能否操纵机器,产品能否达到预期的指标,外方企业不负责任。一般交钥匙合同则要求在试车后一定时间内,确保产品达到预期指标,否则受方不与验收。

不过受方人员仍可能尚未达到独立操作水平,对此外方企业不负责任。产品到手合同则要求外方企业把义务延长到试车之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以保证受方人员能够完全独立操作,使机器正常运转,产品达到预定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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