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安全保证或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31页(564字)

投资东道国出于社会公益、政治、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可能对外国企业实施征用、没收或国有化引起投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由于战争、暴乱使外国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或无法正常经营,或者由于东道国国际收支发生危机,实施外汇管制,使企业投资利润不能自由汇回。

因此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着征用险、战争险、外汇险三种政治风险。为了消除投资者的顾虑,保证投资者的安全和利益,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实行投资安全保证或保险制度,同时订立双边、多边投资安全保证协定鼓励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对投资项目所受损失进行100%的补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投资项目所受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目前,各国实行的投资保证制度实际上是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安全保证制度近似于一般民间保险制度,即投资者与国内主管保险的专设机构订立保险契约,约定由投资者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承保机构承担关于政治风险的保险责任,当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承保机构依契约规定向被保险的投资者赔偿因事故所受的损失。

在各国执行的投资安全保证制度中,企业为投保支付的保险费较低,一般为投资金额的1%左右,承保机构付出的保险金通常为投资金额的90%。申请投资保险的资格一般仅限于本国企业,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外国企业才有资格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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