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证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31页(597字)

投资国通过协定形式,使投资对象国承担法律义务,对投资国投资者在该国境内各种形式的投资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

它是投资国促进海外直接投资的手段,也是投资对象国吸引外国投资的有效手段。投资保证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关键性辞汇做明确定义,以防解释上存在差异。

(2)最惠国待遇条款。

即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所享受的待遇。

(3)国民待遇条款。即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对方投资者所享受的待遇。这一条款的列入,国际上争议较多,一般以“公平待遇”替代“国民待遇”。(4)区域性特惠条款。

若缔约一方为某一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它给予其它成员国投资者的特殊优惠,缔约另一方不得引用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5)补偿条款。缔约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实行征用或国有化,应给予同等价值的补偿。若对方发生战乱、革命等使投资者的资产遭受损失或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缔约另一方也应给予补偿。

(6)代位条款。投资承保国政府根据与投资者订立的保险契约,对投资者在风险保险范围内遭受的损失先给予赔偿,然后由承保国政府直接出面向所在国提出补偿要求。

(7)仲裁条款。

规定缔约双方在有关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中发生争端时,通过什么方式将争端交给什么机构进行仲裁。

中国目前已同30多个国家订立了投资安全保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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