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96页(378字)

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实际上是将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权利转让给承租人,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出租人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义务的履行者。

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获得了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使用的权利,但承租人不得再将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租或转让以获取收益。租期届满后,出租人有收回该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租应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出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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