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0页(344字)

房屋尚未建成就预先出售,一般是先收取一部分款项作为定金。

这种形式有利于房屋开发公司加快资金周转。为了加强对房屋预售的管理,避免出现由于房屋开发公司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或将预售收取的定金挪为他用,致使工程不能如期竣工的现象,产生众多纠纷,我国建设部发出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必须向当地市县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申请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各种批准手续已齐备,且已确定竣工交付使用日期;(2)已完成项目建设投资的20%或已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3)已经确定预售款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方案;(4)已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参见“卖楼花”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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